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6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罗甸县**镇**村吃饭饮酒,下午16时许,黄某从家中驾驶(无机动车驾驶证)贵J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罗甸县**镇**村往罗甸县**镇街上方向行驶,17时02分许,当黄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罗甸县**线(荔波至八渡)215公里100米(小地名:沫阳大桥)处被正在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对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查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5ml血样两管并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0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核查情况、保证人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及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血样抽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受理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5649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黄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红
检察官助理卢龙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548****;保证人联系电话:182864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调取证据材料三页(散件)。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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