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职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70********,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委员会**(正科级),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街道**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贵州省贞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2月6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9日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其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2月2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州省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将上述两案合并审查。2020年3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委员会**期间,明知以杨某甲(因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在当地有组织地长期以合法的民事诉讼掩盖非法目的,从事以“套路贷”为主的违法犯罪活动,却多次包庇、纵容该组织利用民事诉讼获取非法利益,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杨某甲团伙贿赂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因黄某甲等人不公正的司法,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导致杨某甲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审理韦某某诉李某某、韦某某诉李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时,故意偏袒该团伙的诈骗行为,对李某某委托代理情况不依法予以核实,并制作虚假开庭记录,违背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径直调解结案,事后收受杨某甲团伙贿赂人民币20000元,导致李某某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2.2014年初春节期间,杨某甲团伙为起诉的民事案件能获得黄某甲的帮助,由韦某某在册亨县人民法院送给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同6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审理杨某乙诉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故意偏袒该团伙的诈骗行为,并收受杨某甲团伙贿赂人民币10000元,对覃某某提出已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抗辩理由不依法予以核实,径直判决杨某乙胜诉,导致覃某某价值人民币263340元的贵E****6东风天龙货车被杨某甲团伙出售抵债,致使覃某某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审理杨某甲诉岑炳铮、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时,故意偏袒该团伙的违法行为,对岑炳铮、王某某提出抗辩理由置之不理,并收受杨某甲团伙贿赂人民币50000元,在判决中直接认定杨某甲的职业放贷行为,导致虚假的房屋转让协议被判决有效,使得岑炳铮价值人民币835600万元的房屋被执行给杨某甲团伙,给岑炳铮、王某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4.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审理杨某甲诉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故意偏袒该团伙的诈骗行为,并收受杨某甲团伙贿赂人民币10000元,对李某某、周某某未出庭理由不依法予以核实,径直判决支持杨某甲的诉讼请求,由李某某、周某某还款人民币50000元本金及30000元利息。
5.2016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审理杨某乙诉黄某乙、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故意偏袒该团伙的虚假诉讼行为,并收受杨某甲团伙贿赂人民币10000元,对黄某乙、杨倩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依法予以核实,径直判决支持杨某乙的诉讼请求,由黄某乙、杨倩还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436元。
6.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审理杨某乙诉陈某某、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故意偏袒该团伙的诈骗行为,对陈某某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依法予以核实,径直判决支持杨某乙的诉讼请求,由陈某某还款人民币72000元及利息1640元。
2019年11月21日,黄某甲家属代其向贞丰县纪委退缴赃款人民币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黄某甲任职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韦某某、杨某乙、李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包庇、纵容以杨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仕熙
检察官:葛彦燕
检察官助理:蒲洪旭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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