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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二人涉嫌抢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876号 

  被告人黄某甲佳,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镇**村**里**号。

被告人黄某甲东,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镇**村**里**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佳、黄某甲东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甲佳、黄某甲东经预谋抢夺事宜后,于2020年06月28日16时许,驾驶1辆黑色电动车到达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溪心村被害人吕某某连经营的“金锦超市”,假装向吕某某连购物,让其拿出金色芙蓉王牌(硬盒)香烟1条、中华牌(硬盒)香烟1条、口味王牌槟榔1包,后假装用手机扫微信二码码付款,乘吕某某连不备,抢夺上述物品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色芙蓉王牌(硬盒)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23元、中华牌(硬盒)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95元、口味王牌槟榔1包某某实物无法作价。案发后,被抢香烟已追回归还被害人。

二、被告人黄某甲佳、黄某甲东于2020年06月28日18时许,驾驶电动车到达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16幢被害人杨某甲滨经营的“滨汇通讯”手机店,假装要向杨某甲滨购买手机,乘其不备,抢走黑色VIVO S6手机1部。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VIVO S6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破案后追回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公安民警根据线索于2020年6月28日晚20时许,到流沙东街道中河开发区抓捕被告人黄某甲佳、黄某甲东时,两名被告人反抗,黄某甲佳持钥匙砸打协警钟某某龙、邹某某填。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龙所伤构成轻微伤,邹某某填所伤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物品照片、户某某等;2.证人唐少某某、杨某甲杰的证言;3. 被害人杨某甲滨、吕某某连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佳黄某甲东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普宁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佳黄某甲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佳黄某甲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佳、黄某甲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鉴定文书2份、鉴定意见通知书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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