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6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12月5日释放;2018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2日释放。2019年8月9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早上6时59分许,被害人胡某某搭载J3Q****号二轮普通摩托车逆行至中山市东凤镇105国道2618KM+00M处,见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粤TH1****号别克牌小车停在该处等候绿灯,即下车走向上述小车。被告人黄某某见状,立即驾车撞向被害人胡某某,冲到人行道,致绿化带护栏损坏、被害人胡某某受伤、现场5辆摩托车的驾驶员及2名乘客倒地,其中被害人高某某及陆某某是搭载小孩上学的,被撞后上述摩托车均有轻微损坏。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往同安大道东方向行驶。1分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上述小车返回现场,手指向在人行道的被害人胡某某,同时加速朝人行道方向驶去,后往同安大道东方向驶离。1分钟后,被告人黄某某再次驾驶该小车逆行返回现场,再次手指人行道方向,同时驾车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法医伤情检验结论,被害人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粤J3Q****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大灯、前转向灯受损缺失。
同年8月9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自行前往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晓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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