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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乙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州市越某某**号**房。2006年10月8日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电话与购毒人员黄某乙联系买卖毒品美沙酮,并约好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门前交易毒品。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后,黄某甲将一瓶白色瓷瓶装着的橙色美沙酮交给黄某乙,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在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黄某甲身上缴获一台蓝色OPPO牌手机;在黄某乙身上缴获美沙酮一瓶(净重71.72克,65毫升,经鉴定,检出美沙酮成分)和一台黑色的诺基亚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手机等物证,立案决定书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美沙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甲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7张;

3.缴获毒品美沙酮71.72克、作案工具手机1部、毒资人民币30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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