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龙塘乡淘金村村支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谌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06年3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闵某某,外号“**”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乙、谌某某、熊某某、闵某某、林某某、黄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熊某某、黄某乙、谌某某、林某某、闵某某在和龙塘乡淘金村委支书黄某甲等人签订一份“制砂场合伙协议书”后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手续的前提下,私自在龙塘乡淘金村渭溪河竹子溪河道内非法采砂,龙塘乡水管站多次下发了停业生产整改通知书,熊某某等人仍然陆陆续续在河道内继续开采砂石,并将所采砂石共计2693.5立方先后以单价每方约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计非法采砂销售金额为323220余元,除去开支的民工工资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熊某某等人从中获利达9万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出货单账本25本;2.立案决定书、制砂场合伙协议书、关于申请为淘金村党支部黄某甲取保候审的函、安化县各乡镇河道疏浚报备明细表、龙塘乡人民政府查封竹子溪采砂场照片、安化县水利局证明、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保证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身份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龙函[2019]4号龙塘乡文件、关于龙塘乡淘金村河道采砂问题的汇报及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谌某某、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勘验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谌某某、闵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谌某某、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因熊某某、黄某甲系主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黄某乙、林某某、谌某某、闵某某均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乙、林某某、谌某某、闵某某在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和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谌某某、闵某某现均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熊某某1354971****;黄某甲1597378****;黄某乙1370737****;林某某1351110****;谌某某1376270****;闵某某1597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出货单账本25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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