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疤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3********,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街**号。2013年8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鹰潭市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19日因非法限制他人自由被鹰潭市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4月1日因吸毒被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1日因发现新的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29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23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丙(绰号节节),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6********,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中专文化,无业,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街**号。2016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9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23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3********,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余江区**镇**花园小区**栋**单元**楼。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2日因发现新的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丙、刘某丙、徐某某与黄某甲、钱某某、陈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鹰潭市余江区锦江镇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7月份,鹰潭市余江区锦江镇**村被害人邓某某在家中摆酒为其孙子过生日。席间邓某某的亲戚朋友在院子里玩“九点半”。被告人黄某丙、刘某丙与黄某甲、钱某某等人以为邓某某家中在开赌场,便驾车窜至邓某某家中,下车后手持柴刀闯进邓某某家中,用柴刀拍打邓某某家桌子,并威胁恐吓邓某某等人不允许“开场子”,后黄某丙等人发现没有人开赌场才离开。
2.2017年11月10日,桂某乙(已判刑)承接了余江区锦江镇****项目工程。同年12月7日中午,工程施工至锦江****附近时,被害人罗某丙与罗某甲、罗某乙等当地**村民认为工程可能对**村造成污染,便到工地上阻工,致使挖机不能施工。被告人黄某丙在现场提出由其叫些在社会上混的人解决施工问题,桂某乙同意。黄某丙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丙和黄某甲等人,让其带人赶到现场。十几分钟后,刘某丙与黄某甲、陈某己等人赶到现场,挖机开始施工,罗某丙、罗某甲、罗某乙等人见状阻止施工,刘某丙、黄某甲、陈某己等人立即拉扯、用拳头殴打、用脚踢罗某丙等人,将罗某丙拉扯至工地沟渠内殴打,致使罗某丙受伤。经鉴定,罗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2月9日,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已履行赔偿。
3.2016年下半年,陈某戊、熊某某、宗某某、“871”(均另案处理)在**镇兰桥往**方向路口处(现锦江镇***项目部一楼)开设了一家“九点半”赌场。被告人黄某丙得知后,找到陈某戊等人并威胁陈某戊等人,强行索要赌场股份,否则别想开赌场。陈某戊等人迫于黄某丙等人在锦江的势力,被逼无奈给黄某丙赌场20%干股,黄某丙索得人民币2000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4.2017年5月6日晚上,被害人刘某丙与朋友在鹰潭**KTV唱歌。被告人黄某丙得知刘某丙在鹰潭**KTV,因刘某丙欠其赌债,于是纠集了十余人前往**KTV,见到刘某丙在包厢外的凳子上,黄某丙等十余人即冲上去对刘某丙拳打脚踢,并将刘某丙控制在包厢内逼迫其还赌债,刘某丙被迫向朋友借了5000元给黄某丙。
5.2016年下半年,被害人罗某丁在**镇**街自己的服装店内摆放了一台麻将机,日常供他人打麻将或者玩“九点半”。被告人刘某丙多次伙同陈某己到罗某丁店内闹事,掀掉店内麻将桌布、将店内打牌或打麻将的人赶走。其间,刘某丙还持水果刀恐吓罗某丁,罗某丁被逼的拉着陈某己去兰桥称要一起跳桥。后罗某丁被迫将店内麻将机撤走,并给了刘某丙、陈某己各200元。
6.2017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丙、黄某甲同陈某庚(另案处理)、被害人黄某丁等人在鹰潭**KTV包厢里唱歌。期间,陈某庚与黄某丁的朋友发生争执,黄某丁劝架,刘某丙、黄某甲、陈某庚被在场人员劝下楼。下楼后,陈某庚即打电话纠集十余人到花都KTV来。刘某丙、黄某甲、陈某庚见到黄某丁下楼,随即对黄某丁拳打脚踢,陈某庚纠集的人员赶到现场后,刘某丙、黄某甲、陈某庚与赶来现场的人员又殴打黄某丁。期间,刘某丙持刀捅伤黄某丁左大腿。经鉴定,黄某丁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7.2018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丙在锦江镇**炒粉店里碰到被害人乐某乙,因其与乐某乙的弟弟乐某丙购车一事向乐某乙讨要说法不成,随后刘某丙到附近一家网吧二楼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趁乐某乙不备朝其右背部砍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乐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事后刘某丙赔偿乐某乙7000元。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上半年,桂某甲、黄某戊(均已判刑)等人在锦江镇**饭店对面菜市场口子处开设了一家“九点半”赌场,黄某丙提出赌场由他入股来开并称会拉大赌客来参赌,桂某甲等人没有答应。后赌场经常被举报抓赌,刘某丙到赌场内闹事,导致赌场无法继续开,桂某甲等人迫于黄某丙在锦江的势力,同意黄某丙入股。至同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丙、刘某丙、徐某某与桂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锦江镇**饭店对面菜市场口子处卢某某(已判刑)租赁的店铺内继续开设赌场。黄某丙负责管理赌场大小事宜并参赌应庄。刘某丙按黄某丙的安排望风看场、维持赌场秩序、参赌应庄及抽头渔利。徐某某按黄某丙的安排保管赌场钥匙、参赌应庄及保管水箱。该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封庄金额5%抽头渔利。赌场开设二十余天,每日参赌人员四、五人至二、三十人不等,抽头渔利数额至少达六万元。
三、妨害作证罪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丙、徐某某与钱某某、陈某丙(另案处理)驾车在锦江**附近找到吴某丙,吴某丙被迫上车,在车内,黄某丙、徐某某、钱某某、陈某丙威胁吴某丙,如果派出所找到吴某丙调查黄某丙的事情,让吴某丙作伪证、不要指证黄某丙开设赌场的事情,并威胁吴某丙在派出所说的话黄某丙都会知道,如果吴某丙说实话,对大家都不好。吴某丙迫于黄某丙等人在锦江的势力,答应不到公安机关指证有关黄某丙等人开设赌场的事。
另查明,公安机关(1)依法扣押黄某丙现金5500元、黑色三星手机一部、金色戒指一枚等财物。(2)依法冻结锁定黄某丙名下的赣******号小型汽车。(3)依法冻结黄某丙银行账户资金7.78元,冻结徐某某银行账户资金4613.02元。
2019年2月24日、5月9日、5月31日,被告人黄某丙、刘某丙、徐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民事调解协议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罗某丙、陈某戊、刘某丙、罗某丁、黄某丁、乐某乙的陈述;
3.证人黄某甲、桂某甲、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桂某乙、陈某丙、李某甲、徐某某、刘某甲、倪某甲、乐某甲、祝某甲、罗某甲、罗某乙、桂某丙、桂某丁、刘某乙、倪某乙、周某乙、吴某甲、蔡某甲、蔡某乙、邱某某、宗某某、熊某某、黄某乙、吴某乙、祝某乙、祝某甲、吴某丙、吴某丁、桂某戊、周某丙、黄某丙、晏某某、张某某、吴某戊、李某乙、陈某丁、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丙、刘某丙、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丙、刘某丙、徐某某与黄某甲、钱某某、陈某己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余江区锦江镇等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妨害作证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黄某丙在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纠集者。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开设赌场一起,妨害作证一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刘某丙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五起,情节恶劣,开设赌场一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实施开设赌场一起,妨害作证一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红文
祝大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丙现羁押在贵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徐某某现羁押在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光盘肆张。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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