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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丙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丙,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丙认为其弟弟之死与其二叔黄某甲家为其爷爷奶奶的坟墓立碑所致,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丙以人民币36000元雇王某某杀害黄某甲父子,后王某某联系黄某甲之子黄某乙,要求二人配合他骗黄某丙,后黄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兴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丙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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