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2019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2019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2019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2日、12月22日、2020年2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4月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从上家梁某乙(另案处理)处获取赌博网站“皇冠”网的网址、代理商账户,经切分后将赌博子账户提供给被告人梁某甲、参赌人员梁某洪等人由其用于自己投注使用,同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收取参赌人员吕某某、何某某等人的投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人梁某甲通过微信、银行转账交收赌资人民币157500元;与参赌人员梁某某、吕某某、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交收赌资人民币248970元。
2019年5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从上家“政哥”(另案处理)处获取“皇冠”赌博网站的另一代理商账户huang111,切分成4个子账户clma1111、clma2222、clma3333、clma555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将赌博子账户clma1111、clma3333提供给参赌人员吴某良进行网络赌球,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交收赌资人民币150505元;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通过微信接受参赌人员梁某就、“学以致用”(微信昵称)等人的投注,后通过clma2222赌博子账户下注,该子账户接受投注人民币185210元;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人梁某甲共同经营赌博子账户clma5555,将该子账户交给下级黄某丙(另案处理),由黄某丙经手收取其他参赌人员投注共计人民币176775元。
2019年5月27日开始,被告人梁某甲从上家“何某乙元”(另案处理)处获取“皇冠”赌博网站的另一代理商账户112cc838,后交由被告人黄某甲切分成3个赌博子账户,并约定共同经营其中一个赌博子账户c112c12,将该子账户交给下级黄注文,由黄某丙经手收取其他参赌人员投注共计人民币564395元。
2019年6月3日,公安人员到我市阜沙镇***道**号住宅内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抓获,当场缴获涉案电脑、赌球投注单、账本1批。2019年6月21日下午6时许,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酒店***房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12册、光盘39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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