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甲彬,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楼**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谢某甲彬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晚上,同案人黄某乙濠(未满16周岁,已行政处罚)与被告人谢某甲彬、同案人李树科、黄某丙阳(二人均未满16周岁,已行政处罚)、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某甲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等人在微信群上因口角发生争吵,后双方相约到普宁市广太镇广太中学打架。黄某乙濠遂纠集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黄某丁鸿(2003年3月12日,另案处理)、黄某戊(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至广太中学,准备与被告人谢某甲彬一方打架,后双方未发生打架各自离开。同年12月16日下午,谢某甲彬、陈某某、李树科、张某甲日、黄某丙阳、张某乙涌、李某某炯(二人均未满16周岁,已行政处罚)等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广太中学校门外准备殴打黄某乙濠。黄某乙濠打电话叫黄某甲、黄某丁鸿、黄某戊等人驾驶电动车来某某他接走,谢某甲彬等人遂驾驶摩托车追逐,至S236省道普宁市广太镇黄某己山村路段,双方发生打斗,互有受伤。打斗中黄某乙濠使用砖块,黄某丁鸿、黄某戊使用木棍,谢某甲彬、陈某某、张某乙涌、李树科使用伸缩棍,陈某某、黄某丙阳某某打砸黄某甲的电动车,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及黄某甲的电动车受损。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李树科所伤均已构成轻微伤,黄某乙濠、黄某丁鸿、谢某甲彬、陈某某均未达到轻微伤鉴定标准。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电动车的修复费用共人民币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材料;3.户某某;4.证人张某甲日、李某某炯、谢佳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甲、谢某甲彬的某某与辩解;6.同案人黄某丁鸿、黄某戊、黄某乙濠、黄某丙阳、李树科、陈某某、张某乙涌的某某与辩解;7.鉴定意见:经普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李树科已构成轻微伤,陈某某、黄某丁鸿、黄某乙濠所伤均未达到轻微伤;8.价格认定书;9.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谢某甲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谢某甲彬有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x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及光盘1张。
2.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