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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吕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X,绰号“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初中文化,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XX,小名“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小学文化,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初中文化,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吕XX、黄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黄X、吕XX、黄XX在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喝酒吃夜宵,在酒桌上与黄琦发生语言冲突,后黄X、吕XX、黄XX用啤酒瓶将黄X打伤。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吕XX、黄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X、吕XX、黄XX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黄X、吕XX、黄XX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 川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X现住巴马镇XXX;吕XX现住巴马镇XXX;黄XX现住巴马镇XXXX。

2.案卷材料1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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