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X,绰号“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初中文化,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XX,小名“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小学文化,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初中文化,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吕XX、黄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黄X、吕XX、黄XX在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喝酒吃夜宵,在酒桌上与黄琦发生语言冲突,后黄X、吕XX、黄XX用啤酒瓶将黄X打伤。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吕XX、黄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X、吕XX、黄XX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黄X、吕XX、黄XX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 川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X现住巴马镇XXX;吕XX现住巴马镇XXX;黄XX现住巴马镇XXXX。
2.案卷材料1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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