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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绰号“疯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3********,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荣昌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镇**街**号附**号,现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199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多次在内江市东兴区**镇、重庆市荣昌区**镇向刘某某(另案)贩卖甲基苯丙胺。

1、2019年2月初(农历春节期间),黄某先后两次在重庆市荣昌区**镇以44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0克。

2、2019年2月13日,黄某在重庆市荣昌区**镇其家外面的公路边以84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余克。

3、2019年3月5日,黄某在重庆市荣昌区**镇其家外面的公路边以28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

4、2019年4月6日,黄某在内江市东兴区**镇农贸市场外以28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

5、2019年4月20日,黄某在重庆市荣昌区**镇以28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

6、2019年6月10日,刘某某到案后,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刘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电话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价格为240元/克。2019年6月1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荣昌区**镇**加油站附近一无名公路将前来交易毒品的黄某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8包,净重共计177.64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177.6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毒品扣押、称量笔录;4、毒品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通话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礼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1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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