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02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台山市台城泡步凉亭附近路段时,用手夺取了前方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陈某某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1条,价值214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视听资料。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敏聪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六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 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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