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办事处**路**号,住大冶市**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1年12月1日、2013年2月22日,分别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5月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至案发,被告人黄某多次从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除自己吸食外还多次向乐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从中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7日晚19时许,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毒品“麻古”2粒,并微信支付毒资260元,被告人黄某收钱后用卫生纸将“麻古”2粒包裹好,放至大冶市**街办**路**山庄门口边的一棵底下,然后通过微信向乐某某发送领取毒品位置。
2、2020年7月28日19 时许, 被告人黄某收到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90元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某受到钱后,向乐某某贩卖毒品“麻古” 2粒和“冰毒”1管。
3、2020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收到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690元后,在大冶市**街办**路**公寓门口卖给乐某某“麻古”5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乐某某的证言;3.检查、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施福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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