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自贡市高新区**栋**单元**号被害人周某某家附近,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在主卧室内盗走一根白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谢瑞麟牌黄金手链一根以及20余张1分钱的纪念币等物资。黄某某将盗窃所得物品销赃获款13600元,已挥霍。经四川联立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的谢瑞牌黄金手链在被盗时价值为14500元,其余物品无法鉴定。
2020年8月31日12时07分,黄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星辰宾馆内被挡获。归案后,黄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③搜查证、搜查笔录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⑤前科材料⑥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二、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四川联立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咨询意见书》;
六、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2020年11月12日
附:1.黄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卷2册、碟1张,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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