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密谋在佛冈县城对深夜独行女子实施抢劫,后二人发现被害人黄某某独行,便尾随至佛冈县石角镇德星街福缘商店西侧横巷,黄某某迅速从后一手抱住黄某某,一手捂住其嘴巴,李某某同时迅速将黄某某手中的包包(内有一台苹果6S手机)抢走。事后二人平分变卖苹果6S手机所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抢劫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2020423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含电子证据卷一册);

    2.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