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密谋在佛冈县城对深夜独行女子实施抢劫,后二人发现被害人黄某某独行,便尾随至佛冈县石角镇德星街福缘商店西侧横巷,黄某某迅速从后一手抱住黄某某,一手捂住其嘴巴,李某某同时迅速将黄某某手中的包包(内有一台苹果6S手机)抢走。事后二人平分变卖苹果6S手机所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抢劫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含电子证据卷一册);
2.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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