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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霞浦县**小区****室(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路**号**小区**幢**梯**室。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阿大、阿二等人(均另案处理)让其帮助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 ,仍将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阿大、阿二等人,并在犯罪所得钱款转入二人资金账户后,通过人脸识别、身份验证等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钱款。2020年9月间,被害人魏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等人被他人以贷款需缴纳保证金、帮助消除征信和贷款记录等为由诈骗100万余元。其中28万余元转入黄某某资金账户,17万余元转入卓某某资金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卓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海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卓某某现均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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