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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月19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路**号**小区商业门面楼顶,攀爬进入该楼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卧室衣柜抽屉中盗窃彩金项链1条、保险柜1个。将保险柜抛至门面走廊,并用从被害人家中拿走的菜刀撬开保险柜,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以下币同),后将保险柜丢弃。次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将盗得的项链在巴南区鱼洞铜锣湾附近销赃1080元,用于日常消费。经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933元。

2020年12月19日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通和网吧内将黄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合格证、视频截图、刑事判处书和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搜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11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8张、一证通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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