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1********,汉族,公某某人,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公某某**镇**村**组,住公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2020年3月21日至7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赵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15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1日,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黄某某购买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2包半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2.2020年5月23日,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3.2020年5月31日,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黄某某向汪某某微信转账支付150元购买毒品,黄某某、汪某某、赵某某三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4.2020年6月11日,赵某某给黄某某200元购买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5.2020年7月4日,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黄某某向“毛毛”微信转账支付280元购买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6.2020年3月28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7.2020年4月3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8.2020年4月7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黄某某购买了300元的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9 .2020年4月15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10.2020年4月25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11.2020年5月12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12.2020年5月19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13.2020年5月23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黄某某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14.2020年6月4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
15.2020年7月5 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黄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斗湖堤镇优驿酒店8311房间内吸食。
容留他人吸毒
2020年3月15日至6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4次容留赵某某在其位于公某某**镇**路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2020年3月21日容留赵某某在其位于公某某**镇的住房内吸食毒品。
2020年3月28日至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10次容留黄某某在其位于公某某**镇**路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大海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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