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路**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遵照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5日18时许,买毒人员黄某某经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1300元(币种下同)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可卡因1粒,黄某某以微信扫码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1300元,并于当日19时许在黄某某指定的石狮市同兴路路边一棵榕树下拿到1小包净重0.23克的毒品可卡因。该毒品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2.2019年8月17日16时许,买毒人员黄某某经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约定以2600元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可卡因2粒,黄某某以微信扫码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2600元,并于当日17时许在黄某某指定的石狮市同兴路路边一棵榕树下拿到2小包共净重0.5克的毒品可卡因。该毒品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3.2019年8月29日19时许,买毒人员黄某某经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约定以2600元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可卡因2粒,黄某某以微信扫码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2600元,尔后在被告人黄某某指定的石狮市同兴路路边一颗榕树下拿到2小包共净重0.74克的毒品可卡因。该毒品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4.2019年9月3日17时许,买毒人员黄某某经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约定以2900元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可卡因1粒和毒品K粉2粒,黄某某以微信扫码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2900元。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即石狮市同兴路路边一棵榕树旁准备放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获用于交易的1小包净重0.37克的毒品可卡因和2小包疑似K粉白色晶体,及另外7小包疑似K粉白色晶体(上述9小包疑似K粉白色晶体未检出氯胺酮)。尔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某租赁的石狮市**镇**区**号楼**号店面内缴获24小包共净重9.92克的毒品可卡因、电子称、透明塑料袋、手机等物品,现均扣押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提取扣押的毒品、电子称、透明塑料袋、手机等;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的鉴定意见;
6.搜查、提取、称重、辨认等笔录:涉案毒品、其他物品的提取、称重等笔录;
7.视听资料: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的视频、毒品称重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非法贩卖,且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迪珊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