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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虎丘区东渚镇**花苑**区**幢**单元西侧车库过道内, 窃得被害人易某某爱玛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40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 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 胥飞飞

 

                                    202099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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