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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福建省骏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元蔓高速刺通寨隧洞进口二衬施工班组负责人,2018年春节前该公司发放工资时,黄某某班组名下的民工许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罗某某已回家,该公司将许某某等4人的工资共计69415元结算后支付给黄某某。许某某等四人多次讨要欠,但黄某某仍不支付所欠工资,后经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直至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支付许某某等四人的劳务报酬。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有能力支付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黄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荣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联系电话:1527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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