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租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向被害人出售钢筋、钢筋切断机为由,向被害人发送虚假销货清单、装车视频等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以预交定金、支付货款为由,骗取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11330元。被告人黄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1.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被害人姚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黄某某购买黑钢筋、镀锌钢筋及钢筋切断机。被告人黄某某以预交定金为由,骗取姚某某25000元;后通过微信向姚某某发送虚假收款收据、装车视频等信息,以需支付货款为由,骗取姚某某钱款33800元。
2.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电话、微信联系黄某某购买11.6毫米钢筋。被告人黄某某以预交定金为由,骗取李某乙1000元;后向李某乙发送虚假聊天记录截图、发货信息,以支付货款为由骗取李某乙11480元。
3.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购买黑铁钢筋、镀锌钢筋各4吨。被告人黄某某以预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10000元,后向冯某某发送虚假装车视频、销货清单信息,以支付货款为由骗取冯某某17000元。
4.2020年10月3日至2010年10月6日,被害人李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购买4.28吨11.6毫米钢筋。被告人黄某某以支付定金、尾款为由,向李某丙发送虚假销货清单、已经装好钢筋的货车视频等信息,骗取李某丙钱款共计13050元。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微信支付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李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笔录;6.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1113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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