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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林某某抢劫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为莆田市城厢区,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为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因经济窘迫,便策划通过劫取他人财物来偿还债务。经事先多次踩点后,2019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麻绳、手套等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龚某某经营的位于城厢区**街道**路**号**女装店内。随即放下店铺卷帘门,并持刀胁迫、拍摄裸照、捆绑等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龚某某交付钱款。后因得知被害人龚某某报警,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携劫得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银行卡5张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8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仓后路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同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梅园东路附近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龚某某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笔录;6.店内现场监控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持械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2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智群

代理检察员:黄超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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