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24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 无业。2006年12月28日因诈骗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7月29日因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2月24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因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3月21日由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审查需要,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同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19年7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实施盗窃行为,搭乘广东省汽车总站往顺德区客运站大巴(车牌:粤AG1****),并在车上寻找作案目标。
期间,被害人刘某某携带行李上车,被告人黄某某借帮刘某某搬运行李之际,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电脑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在大巴行驶途中,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之际,将刘某某电脑包内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以及现金100元盗走,然后将预先准备好的一个黑色纸盒(纸盒内放有5本杂志)放置于刘某某的电脑包内,并用胶水将电脑包的拉链头封住放回行李架上。当大巴到达顺德区客运总站后,被害人刘某某携带其行李及电脑包下车回到顺德区**街道**村**巷**号住处,才发现其电脑包内的笔记本电脑及现金100元被盗。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83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书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龙峰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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