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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景龙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黄景龙,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景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景龙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A****的车辆从普洱运输毒品前往昆明,在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公安局检查站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503.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503.42克、排毒记录;2.书证:现场称量记录、DR报告单、毒品入库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景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海洛因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黄景龙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景龙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鹃

                                       2019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景龙现羁押于昆明市嵩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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