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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景明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景明,男, 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59********,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农村居民,个体从业人员。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景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以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0时许,黄景明驾驶无号牌赛克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吴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祝某甲、祝某乙五人,从武胜县旧县乡汇龙村天桥养牛场出发往武胜县城方向行驶。20时25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乡**村**组冉某某房屋外陡下坡急弯路段处时,车辆失控侧滑撞翻道路右侧防撞墩后,翻跌至道路右侧3米多高坎下水泥路上,造成黄某某某某当场死亡某甲201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在武胜县人民经抢救无效死亡,祝某乙于2019年7月17日12时40分在武胜县人民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景明、吴某某二人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26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景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1.被告人黄景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3.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4.系初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近亲属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景明违反交通肇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润民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景明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98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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