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一部刑诉〔2020〕1663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号。2019年4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王某某(另案处理)为了采取欺骗手段向他人出售价格虚高的关键词相关网站周边产品而成立常州卓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被告人黄某及叶某某(已判决)等人担任业务员,以“话术”电话联系关键词持有人,谎称有人愿意高价收购关键词持有人持有的关键词,要求关键词持有人完善与该关键词有关的域名、网址等网站周边产品,并冒充买家等身份拨打关键词持有人电话,使关键词持有人持续陷入错误认识,诱骗关键词持有人购买价格虚高的域名、网址等网站周边产品。2014年4月,叶某某以“话术”电话联系关键词持有人戴某某(DAIXIMING),谎称有人愿意高价收购其持有的关键词,并让戴某某(DAIXIMING)至常州卓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谈,后被告人黄某等人要求戴某某(DAIXIMING)完善与该关键词有关的域名、网址等网站周边产品,并冒充买家向戴某某(DAIXIMING)表示愿意高价收购其持有的关键词,戴某某(DAIXIMING)信以为真,后叶某某作为常州卓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人与戴某某(DAIXIMING)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书,戴某某(DAIXIMING)共计向常州卓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汇款人民币90万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向象山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网站建设合同书、收据、企业查询表、暂扣款票据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及同案犯叶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黄某、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红亚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