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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4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11月20日被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高毕章,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多宝利商场、海口市龙华区金棕榈广场等地,以将钱借给其投资医疗设备等经营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利息或者分红回报为名陆续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桂某某、许某甲、于某某、许某乙、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信任,并多次通过其控制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等账户收取上述人员的大量资金。在取得资金后,黄某某未将资金投入其声称的经营项目,而是向上述人员隐瞒资金的实际用途和流向。2018年初,黄某某在明知其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以上述相同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卢某某、林某甲、汤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资金人民币50余万元。截止2018年5月初,黄某某累计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无力偿还。为逃避债务,黄某某断绝与上述人员联系,并于2018年5月中旬潜逃外地,造成上述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

2019年11月20日,黄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于某某、卢某某、许某甲、林某乙、桂某某、周某某、林某丙、许某乙、田某某、王某某、汤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幅度内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一敏

检察官助理:师宝山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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