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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街**号。2014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刘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窃取被害人王某某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1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车照片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玲
助理检察员: 陈雅

2020年4月9日

附注: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五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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