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闫某乙,以帮助被害人在金华监狱服刑的弟弟闫某甲打点关系为由接近被害人,并冒充金华监狱狱警取得被害人信任。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金华监狱狱警张某某,与闫某乙在无锡火车站附近停车场的一辆宝马车内见面,被害人闫某乙在车内将其携带的二万元现金、一部老年手机、一罐麻油和一些生活用品交给冒充狱警的黄某某,后被害人发现被骗遂报警。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闫某乙,证人闫某甲、张某某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音频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实施招摇撞骗及到案经过。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摄影件、手机短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被害人见面以及涉案金额的数目。
3.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手机录音的情况。
4.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主体身份状况及其前科劣迹情况。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卉
检察官助理:陈远康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三十三页,光盘一张。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各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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