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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504198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房产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陆青青,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在上海**房产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工作代理销售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昆山市**镇**花园楼盘的职务之便,将多名客户支付的购房款共计550万元,采用POS机刷卡的方式转入自己银行卡内供自己使用,并让他人伪造虚假的收款回执,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2日,将邵某甲代付的陈某某的50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

2.2018年9月22日,将龚某某支付的134万元购买房款转入自己账户;

3.2018年11月30日,将邵某甲代付的陈某某的80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

4.2018年12月5日,将邵某乙支付的125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

5.2019年5月17日,将陈某某支付的16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

6.2019年6月17日,将田某某支付的30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

7.2019年6月25日,将田某某支付的1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

8.2019年6月27日,将田某某支付的49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

9.2019年7月13日,将杨某某支付的65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

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一台(照片);

2.书证:劳动合同、POS机刷卡单、收款回执等;

3.证人张某某、龚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5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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