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31960********,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嫩江**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为嫩江县**公司从事墙壁粉刷工程时,用工程款结算回该公司开发的嫩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价值298596元)及**区**号地下车位(价值98000元),公司为黄某某出具了交款单位“黄某某”的收据两张。同年8月黄某某将该楼及车位抵押给嫩江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借款19万元,提供两张收据。由于黄某某一直未将本金及利息还清,2016年4月28日黄某某又与嫩江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新签定借款35万元合同,仍将该楼及车位抵押给,并提供两张收据。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私刻“嫩江县**公司”印章,伪造嫩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及**区**号地下车位购楼收据两套,将交款单位变更为其妻子于某某(未登记)。
2012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又与于某某将嫩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区**号地下车位及虚假购楼收据一套抵押给唐某某,借款30万元,至2014年偿还利息20万元,余款一直未还。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隐瞒上述多次将嫩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及**区**号地下车位抵押的情况,再次用嫩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及**区**号地下车位抵押,并提供另一套虚假购楼收据给被害人马某某,以借款名义骗取人民币25万元一直未还。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款合同等;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民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嫩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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