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典居在本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本市**镇**村**埭**号。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2月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及被告人黄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先后3次采用撬锁等手段,分别至本市**镇**小区**区**幢**号王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区**幢**室徐某某家中行窃,窃得财物计人民币6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至王某某的棋牌室,自碗具柜小木箱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至徐某某家,采用撬锁的手段,自衣柜抽屉内窃得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至徐某某家,自衣柜抽屉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场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给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人民法院(2012)泰靖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20326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