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黄明武,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号,住址**。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26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4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明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明武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位于清镇市毛栗山村**组**号),将放于卧室的铂金项链一条(含玉石吊坠一个)、耳花一对盗走。后黄明武又到被害人陈某某、苟某某家(位于清镇市**路**号),趁陈某某、苟某某睡觉时,将放于客厅及卧室的华为畅享9 plus手机一部、华为Mate 30手机一部、啄木鸟牌长方形钱包一个、双肩包一个(含无品牌钱包一个)、国窖1918白酒一瓶、现金人民币40元盗走并离开,陈某某发现被盗遂追出寻找,在追赶过程中,黄明武将部分盗窃赃物丢弃,后陈某某追上黄明武并将其控制,与赶来的苟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将黄明武带走调查。2020年10月19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650元、玉石吊坠价值人民币480元、华为畅享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854.91元、华为Mate30手机价值人民币4399.12元、无品牌钱包价值人民币78元、啄木鸟牌长方形钱包价值人民币36元、双肩包价值人民币79.2元、国窖1918白酒价值人民币99元。
另查明,黄明武盗窃的两部手机已当场归还陈某某,黄明武逃跑过程中将啄木鸟牌长方形钱包一个、双肩包一个(内有无品牌钱包一个)、国窖1918白酒一瓶丢弃路边,后被陈某某、苟某某自行找回。2020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从黄明武处扣押铂金项链一条(含玉石吊坠一个)、耳花一对、现金人民币4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意见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明武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明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716.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明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明武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明武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磊 检察官助理 谢 卓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明武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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