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预谋后,假装要搭乘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粤AD****小型汽车到白云机场。当车辆行驶至本市白某某人和镇建南村庙企路白象岭公园附近时,黄某某以扼颈、持刀威胁的方式欲抢劫陈某某财物,因对方反抗未逞。期间,黄某某用刀刺伤被害人陈某某的面部、手部,经鉴定,陈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现场照片、物品照片、病历材料等物证、书证;
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两册及光盘五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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