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缅甸国,住缅甸国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乡**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0月29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19年11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驾乘云******汽车从缅甸勐平前往中国澜沧,当日12时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乘云******汽车入境后在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阿里分站通道接受检查时被该站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云******汽车后备箱遮阳板上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块和1小包,净重940.45克;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获晶体状毒品氯胺酮1.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2020年4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40.45克、毒品氯胺酮1.15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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