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452331197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县**镇**村**号。2009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07年至2017年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2日批复(榕检一部指辖批[2021]Z1号),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义序农贸市场内的一卖菜摊点(中亭村桥仔兜83-3号)附近,趁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使用一把长镊子(黑色电工胶布缠绕,夹口有黑色橡胶,金属材质)盗窃其放在外衣右侧口袋内的现金13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得手后,当场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上述盗窃得手的现金及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指认被抓获现场、赃物及作案工具等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金额人民币1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原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瑛
检察官助理 沈森河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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