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瘸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组,住蓝山县**镇**路南**楼**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1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利古头”,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83********,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镇**组,住蓝山县**镇**路;因殴打他人, 2016年9月21日被行政拘留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2017年12月26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12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2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3日。
被告人雷丰金,绰号“八戒”、“金金”,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村**组,住蓝山县**镇**小区**栋**单元**房;因赌博,2017年3月23日被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20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5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
被告人陈拥球,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社区**路**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4月13日被永州市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4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昊军,绰号“军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组,住蓝山县**镇**小区**栋;因殴打他人,2015年5月25日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2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2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2日。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村**组,住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月12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22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3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23日。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村**组,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9年4月2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冷水滩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村**组,住户籍所在地;因赌博,2014年9月3日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9月11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3日被永州市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冷水滩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冷水滩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某、黄昊军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雷丰金、黄昊军、黄某甲、陈拥球、黄某乙、雷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等罪,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9月11日、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受理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雷丰金、黄昊军、黄某甲、陈拥球、黄某乙、雷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10月8日、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被告人黄某某自1999年到广东步入社会,跟随社会不良人员游荡,受有钱有势力就有社会地位风气的影响,萌生依靠一定的势力聚敛钱财思想。2003年回到家乡永州市蓝山县,伙同胞弟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从事二手车生意和家乡“黄二十八村”人斗狠勇猛的特点,聚集发展自己的势力。2007年通过贿赂时任蓝山县交通局运管所所长赵某甲,倚仗其职权,大肆私自办理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卡等,从中非法渔利,扩充经济势力。至2009年,黄某某、黄某某与经常纠集在一起的被告人黄昊军、雷丰金,开始在蓝山县为非作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于同年7月20日以控制被害人杨某甲人身自由方式,敲诈勒索6万元。2010年,黄某某设立“江西省新余**汽运有限公司驻蓝山办事处”,在经营中发现通过对出售的融资贷款的货车进行扣车,以“扣车费”的名义收取车主财物,可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增强势力,能有效强扣他人货车和抵制车主抗拒,通过雷丰金介绍,黄某某以经济利益和江湖义气,网罗被告人雷某甲和有前科的被告人黄某乙,形成相对固定团伙,以货车司机未还款为由,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扣车,收取“扣车费”。2012年10月,黄某某组织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等多人,在蓝山县一加油站公然强扣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被害人蒋某甲的货车,迫使蒋某甲出了2万元“扣车费”,此后又3次扣车,导致双方发生聚众对峙事件,造成当地与“江西省新余**汽运有限公司驻蓝山办事处”有业务关系的货车车主无不惧怕。至此,形成了一个以蓝山、广东清远为活动区域,以黄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黄某某、雷丰金为积极参加者,黄昊军、雷某甲、黄某乙为其他参加者,组织较严密、层级较清晰、结构较稳定的集团组织。至2014年,该组织分别强扣被害人邓某甲、潘某甲、刘某甲、雷某乙等人的货车,收取“扣车费”近5万元;对被害人唐某甲、陈某甲等人实施威胁、拦截、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多次。2015年,黄某某等人因胡作非为,在失去与江西省新余**汽运有限公司的业务,组织失去经济来源后,就笼络有经济实力的被告人陈拥球加入,由黄某某、陈拥球、雷某甲合伙成立典当行,从事高利放贷活动。黄某某领导组织成员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至2019年,黄某某、陈拥球为追讨高利债务,通过非法手段强迫吴某甲转让房产,同黄昊军多次纠缠、滋扰黄某丙,同雷丰金、黄某甲借索赔之由向谭某甲硬要财物1.2万元等;另黄某某同黄某甲、雷丰金采用长时间纠缠、威胁方法索要被害人黄某丁61800元,同黄某某、黄昊军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甲3.5万元,同黄昊军等人借故随意殴打被害人杨某乙,黄某某利用组织成员或影响强拿硬要被害人曾某甲的机动车,非法获利1万元等。
该组织在蓝山、广东清远一带,利用组织的恶名和强势地位,有组织地通过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利用组织影响力继续拉拢、稳固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为聚敛钱财,扩大势力范围,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进一步树立组织淫威,扩大组织影响,领导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为组织成员提供经济资助。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在蓝山、广东清远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告人黄某某为首纠集人员,建立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陈拥球自愿加入,起骨干成员作用,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昊军、黄某甲、雷某甲、黄某乙自愿加入,起一般成员作用,系其他参加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凶器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赵某甲、黄某戊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雷丰金、陈拥球、黄昊军、黄某甲、雷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一)行贿罪
2、2007年,被告人黄某某结识时任永州市蓝山县交通局运管所所长赵某甲后,为在给他人代办货车二级维护卡和代缴运管收费业务中牟取更多不正当利益,请求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给予违规降低吨位或月份等收费标准,将应分季度办理的货车二级维护卡,提前一次性办理等方面的关照。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赵某甲的关照下,黄某某为他人大量代办货车二级维护卡,并收取费用牟利。在此期间,黄某某先后6次送钱给赵某甲,共计6万元。2009年上半年,黄某某在蓝山县设立华菱汽车服务站点中,为租用场地,取得华菱汽车服务站资格的授权,请求赵某甲出面给受蓝山县运管所监管的经营者曾某乙、王某甲打招呼,要求曾某乙出租土地和王某甲帮忙办理华菱汽车服务站资格的授权。同年年底,黄某某为感谢赵某甲的帮助,送给赵某甲2万元。黄某某前后向赵某甲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曾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敲诈勒索罪
3、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知悉,因非法制售大货车行驶证及车牌被刑事拘留的重庆籍被害人杨某甲,于当日将从蓝山看守所释放,就共谋以曾向杨某甲购买行驶证及车牌要求赔偿为由,向杨某甲索要钱财,随后纠集被告人黄昊军、雷丰金等多人,由黄某某带领,搭乘一辆面包车前往蓝山县看守所门口蹲守。当杨某甲出来后,黄某某、黄昊军、雷丰金等人假借为杨某甲接风,诱使杨某甲及其妹妹杨某丙到面包车上带离、控制,然后以索要赔偿名义,采用不出钱就不让离开蓝山县等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杨某甲财物。杨某甲被迫同意出6万元,当晚杨某丙交付黄某某2万元,次日凌晨杨某甲妻子向黄某某的账户转账4万元。黄某某、黄某某、黄昊军、雷丰金等人从中分得数额不等的赃款。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黄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昊军、雷丰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2.证人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雷丰金、黄昊军的供述与辩解。
4、2016年8月17日,黄某某因一民事诉讼案件委托黄某丁为其诉讼代理人打官司,期间黄某丁收取了黄某某1.9万元律师代理费。2017年10月份左右,黄某某以黄某丁输掉官司为由,通过打电话威胁、恐吓黄某丁,强迫黄某丁拿40万元出来赔偿其损失,黄某丁拒绝了黄某某的要求。2017年底开始,黄某某带领黄某甲、雷丰金等人在黄某丁的住宅及办公场所闹事,并安排雷丰金、黄某甲跟踪、拦截黄某丁。
2018年9月6日,黄某某带领雷丰金、黄某甲冲进蓝山县司法局黄某丁的办公室,黄某某先是辱骂黄某丁,而后打了黄某丁一巴掌。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黄某某安排黄某甲、雷丰金先后4次冲进黄某丁租住在蓝山县**镇**街**巷**号**楼家中找黄某丁,赖着不走并辱骂、恐吓,其中有两次黄某丁老婆厉某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劝说后,黄某某、黄某甲才肯离开。2018年12月份的一天,黄某某和黄某丁约定在蓝山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协商,因协商未果,黄某某带领黄某甲、雷丰金在城南派出所门口拦截已经上车的黄某丁,经民警劝说后才让黄某丁离开。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黄某某安排黄某甲、雷丰金多次到黄某丁位于蓝山县**公园的新住址敲门、辱骂并恐吓黄某丁及其妻儿。
2019年2月2日,因黄某丁及其家人不堪其扰、身心备受摧残,黄某丁按照黄某某的要求拿出人民币61800元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才答应不再纠缠黄某丁。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丰金、黄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承诺书、交易流水明细单、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3.证人厉某某、黄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某丁与黄某某等人的通话记录刻录光碟壹张。
5、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借款8万元给邓某乙,以邓某乙贷款购买的一台丰田牌汉兰达小轿车作抵押,邓某乙将车辆过户至杨某丁名下。后该车被贷款车行扣回。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李某甲从宁远县**车行以12.5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后李某甲与黄某某达成协议以10万元价格向黄某某购买车辆手续。2018年12月21日,黄某某假意与李某甲到蓝山县交警大队交易车辆手续,欺骗李某甲交付10万元购买车辆手续款项后,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强行将车辆手续档案带走未交付给李某甲。2018年2月底,黄某某向李某甲再次索要3.5万元后,李某甲取回车辆档案。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丁、冯某甲、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黄昊军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三)寻衅滋事罪
6、2012年上半年,邓某甲、钟某甲通过黄某某的介绍,在邵东**汽车销售公司以53万元的价格(首付17万元,尾款分24期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东风牌天龙拖挂货车(湘******)。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某、黄某某、雷丰金在邓某甲、钟某甲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人停在三里亭旁通顺修车场内的拖挂货车扣走。邓某甲、钟某甲发现货车不见后,第二天到黄某某经营的店内找黄某某要车,黄某某、黄某某、雷丰金等人威胁、恐吓邓某甲、钟某甲,并且要求必须补交拖欠的2个月分期款1万多元和再交1万元的扣车费才会给车子。邓某甲不愿意交1万元扣车费,黄某某表示不给扣车费不还车。过了十多天在城北派出所对面邓某甲、钟某甲看见黄某某,双方因车辆被扣一事发生争执,黄某某打电话报告黄某某后,黄某某安排雷丰金、雷某甲、黄某庚等人过城北派出所对面将邓某甲、钟某甲打伤。被黄某某私自扣车1个多月后,邓某甲迫于无奈交了1万元扣车费给黄某某,黄某某才告知车辆被扣地点。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丰金、雷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借条、民事裁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甲、钟某甲的陈述;3.证人雷某丙、邓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雷丰金、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辨认笔录。
7、2011年底,蒋某甲通过黄某某在江西新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一辆赣******拖挂车。在经营运输期间,蒋某甲因经济困难未能及时还车贷,黄某某纠集被告人雷某甲、黄某乙、雷丰金等人,先后四次使用暴力、恐吓、拦截等手段,非法强行扣走蒋某甲的货车,并以收取“扣车费”的名义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第一次,2012年10月7日,蒋某甲未能及时向公司还车贷,黄某某纠集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等人在蓝山县总市加油站,强行扣蒋某甲的货车。当时加油站跑货车的司机帮蒋某甲阻拦黄某某,黄某某便打电话纠集十多个后生仔来,叫雷丰金强行上车,将蒋某甲货车扣至一停车场,蒋某甲交了2万元的“扣车费”才拿回货车。第二次,2012年一天,黄某某纠集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等人,追至广东东莞海珠港码头强行扣下蒋某甲的货车。第三次,2013年的一天,在蓝山县东方大道和湘粤路交叉路口补胎店,黄某某纠集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等人非法强扣蒋某甲的货车。蒋某甲阻拦雷丰金不准其开车,雷丰金就朝蒋某甲身上打了几拳。雷某甲见雷丰金打起来了,就跑上帮忙打蒋某甲。黄某某打电话从“黄二十八”村调来十多个“后生仔”过来欲强行扣车。经调解,蒋某甲交了1万“扣车费”,黄某某才没扣蒋某甲货车。第四次,2013年12月25日,黄某某纠集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在夏蓉高速洪观服务区强行将蒋某甲正在运输钢轨的货车扣走停至蓝山县成家村门口。为拿回货车,双方召集了二十多人围着货车。经双方协商货车停在该地都不动,等谈清楚再开车走。当天晚上,黄某某趁车边没人,就将货车开走停至“黄二十八”村。最后黄某某将货车扣至**公司,造成其不能正常经营。
在上述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甲、黄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融资租赁合同、收条、证明等书证;2.证人雷某丁、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2013年4月的一天,黄某某以代新余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潘某甲收取拖欠的车辆贷款为名,安排雷丰金在其蓝山县的店子门口将潘某甲的赣******拖挂车强行扣走,潘某甲迫于黄某某等人的威胁支付5000元给黄某某作为扣车费。
2013年6月10日前的一天,黄某某安排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等人在蓝山县三里亭附近一停车场里找到潘某甲所开的赣******拖挂车,雷丰金带上黄某乙、雷某甲围着货车,潘某甲的货车被强行扣留在雷丰金指定的停车场内。后黄某某要潘某甲到店里协商支付车款事宜,潘某甲除了交分期贷款给公司,还交了“扣车费”1万元给黄某某,黄某某才将货车给潘某甲。
2013年6月10日,黄某某叫潘某甲、潘某乙到其蓝山县的店里协商支付赣******拖挂车逾期贷款问题,潘某乙代潘某甲向黄某某交5万元车款,黄某某在店里代黄某某收下钱并写了收条。2013年6月21日,黄某某、黄某某代潘某甲向公司交了2.9万元钱,其余2.1万元被黄某某、黄某某强行截留。
在第一次强扣潘某甲货车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丰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二次强扣潘某甲货车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甲、黄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三次强扣潘某甲2.1万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收条、担保书、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单、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9、2012年6月,雷某乙与郝某某通过黄某某处向江西新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赣******、赣******半挂车,购车贷款23.2092万元,两年内每月还款1万元。2013年7月的一天,因雷某乙欠交贷款,黄某某带领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等人在蓝山县总市乡加油站强行将雷某乙大货车强行扣走并交给**公司。郝某某向**公司交了10万元钱,其中2万元为扣车费,才将车退给郝某某赎回。后来,雷某乙因经营不善,将货车停在蓝山县东方大道一个停车场内时,被黄某某、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等人强行将车扣至公司后拍卖,造成雷某乙无法营运收回成本。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借条、授权委托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10、2014年12月5日,唐某甲与陈某甲通过黄某某从江西新余**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赣******的华菱之星牌大型汽车车头和麒强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尾,唐某甲和陈某甲给了黄某某5000元介绍费。黄某某主动要求帮唐某甲和陈某甲办理挂车车尾上户手续,并承诺负责办理年审,唐某甲和陈某甲给了黄某某2万元现金办理此事。2015年10月份左右,唐某甲和陈某甲在广东阳山跑运输时发现一辆与他们挂车车尾车牌一模一样的拖挂车,经陈某甲核实,黄某某在收取唐某甲和陈某甲的费用后,给唐某甲和陈某甲上了套牌假车牌。唐某甲和陈某甲质问黄某某,要求其退出2万元,黄某某对唐某甲和陈某甲进行言语威胁,唐某甲和陈某甲被迫答应只要黄某某出1万元,后黄某某一直拖延不肯退钱给唐某甲、陈某甲。2016年12月1日19时30分许,黄某某约唐某甲、陈某甲到蓝山县南平路和顺汽贸公司蓝山办事处协商其为两人办理套牌挂车车牌退钱一事,双方到达后因协商未果唐某甲不同意黄某某的要求,黄某某、黄昊军两人对唐某甲进行殴打,将唐某甲头部打伤,经诊断证明为头部软组织挫伤。最后,唐某甲、陈某甲未将2万元钱要回。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昊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营业执照、车辆挂靠合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甲、陈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黄昊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11、2014年7月,刘某甲、钟某乙、唐某乙三人合伙通过黄某某向江西省高安市**汽运公司购买牌照为赣******东风天龙半挂车一台,首付款为22万余元,贷款25万元。几个月后,因刘某甲、钟某乙、唐某乙等人未支付分期贷款,黄某某便安排雷丰金带领雷某甲、黄某乙从蓝山开车赶至广东佛山市一个停车场里,非法强行扣刘某甲、唐某乙等人共同购买的半挂车。雷丰金强行将唐某乙从驾驶室推下车,唐某乙迫于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等人的恐吓只能将货车被强行扣走。后该车被江西省高安市**汽运公司拍卖,刘某甲、钟某乙、唐某乙不能正常运营,黄某某以“扣车费”名义从该公司获利5000元。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合同、借条、保证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钟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雷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12、2015年11月17日,黄某丙因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便以其房屋做抵押,向陈拥球、黄某某借款25万元,月息2分5,借期1年。几个月后,陈拥球要求黄某丙还钱,黄某丙还不了,黄某某、陈拥球曾到被害人黄某丙家中哄闹、威胁、辱骂。之后,陈拥球便与黄某某商量、由黄某某负责向黄某丙追讨债务。黄某某便以安排黄昊军跟踪、纠缠黄某丙,安排黄昊军、黄某辛到黄某丙住所纠缠、滋扰、威胁黄某丙及其家人的方式进行讨债。黄某某等人长期以上述方式纠缠、滋扰黄某丙及其家人,使得黄某丙及其家人心理上产生恐惧,影响其正常生活,黄某丙迫于无奈躲到郴州去,2017年5月的一天,黄某某、黄昊军叫上李某乙将黄某丙家防盗门用锤子砸坏进行恐吓、威胁,随后黄某某赔偿了黄某丙的房门。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陈拥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昊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接报案登记表、借条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3.证人黄某辛、黄某壬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陈拥球、黄昊军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13、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其老婆刘某丙与杨某乙发生口角并撕扯,被告人黄某某觉得丢了其在蓝山县内的“面子”、有损其威信。当天晚上,黄某某开车搭着黄昊军、刘某丁,并携带事先准备好两把菜刀、一根钢管来到蓝山县南平西路原百惠副食店门前,黄昊军、刘某丁在黄某某的指挥下用拳头殴打杨某乙、刘某丁使用菜刀刺向杨某乙被他人拦截,黄昊军手持菜刀进行威胁、恐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昊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初诊病历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丙、黄某癸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黄昊军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14、2017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陈拥球从珠海赎回的湘******大众途观车,在他人使用中发生事故后,到谭某甲的**汽贸维修厂修理时,被原车主偷偷开走。黄某某、陈拥球为此多次找谭某甲,未得到赔偿。2018年2月14日,黄某某在谭某甲下班开车时,坐上谭某甲的车,以不给钱就不下车和到谭某甲家中过年相逼。谭某甲迫于无奈,分两次给黄某某微信转款1.2万元。同年12月8日下午,黄某某带着被告人雷丰金又用车堵住谭某甲的**修理厂大门,因谭某甲不在家,就打电话联系谭某甲要钱,直到晚上10时许才离开。黄某某为逼迫谭某甲给钱,预谋强扣谭某甲的奔驰车,并叫黄某某如发现谭某甲和车辆就告诉他。10日,黄某某发现谭某甲的湘******奔驰车在耀辉汽贸第二门市部,并告诉黄某某。当日下午,黄某某就纠集雷丰金和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前往耀辉汽贸第二门市部,由黄某某抢下谭某甲身上的车钥匙,黄某甲在旁随时准备帮忙,雷丰金则箍住谭某甲的脖子将其强拉出驾驶室,并开走车子。谭某甲随后报警,在公安机关介入下,奔驰车直至2019年1月11日才被还回。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拥球、黄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4.辨认、指认、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黄某甲、陈拥球的供述的与辩解;6.电子数据QQ空间打印件1份。
15、2019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曾某甲约定以63800元贩卖一辆二手车给曾某甲。2019年1月19日当晚,黄某某与黄昊军二人商议拿到曾某甲交的车款后,不让曾某甲将车开走,事成之后分给黄昊军1000元报酬。当晚,黄某某与黄昊军带曾某甲试车后,曾某甲给黄某某6万元车款,黄某某与黄昊军未准曾某甲将车辆开走。后曾某甲报警,黄某某退赔曾某甲5万元。余款1万元,经曾某甲多次讨要未支付。黄某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曾某甲6万元,非法获利1万元。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昊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尹良勇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四)诈骗罪
16、2018年11月22日,李某丁将女友黄某子的一辆车牌号为湘******日产天籁轿车抵押给被告人黄某某后在黄某某处借款5.4万元,月息为3.5%,口头协议农历年底还款赎车。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转抵押的方式将车以7.3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甲,经评估,该车价值12.5万元。造成李某丁经济损失7.1万元。
2019年2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李某丁在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路招商酒店附近找被告人黄某某要车时,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召集被告人黄昊军、黄某甲等人过来对李某丁进行威胁、恐吓。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黄昊军、黄某甲起次要作用。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抵押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昊军的供述与辩解。
(五)合同诈骗罪
17、**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起在蓝山县开展“垫付卡”业务,“垫付卡”业务仅针对营运车辆车主,由车主提供相关车辆手续并与**公司签订垫付卡领用合同后成为**公司会员,会员可通过手机验证到指定加盟商处进行车辆相关消费,消费金额由**公司通过垫付卡业务支付给指定加盟商。同月,被告人黄某某取得**公司在蓝山县区域垫付卡业务的代理权,负责蓝山县区域垫付卡办理业务。同时,蓝山县**汽车服务中心成为**公司的指定消费加盟商,被告人黄某某为蓝山县**汽车服务中心法人代表。被告人黄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蓝山县**汽车服务中心垫付卡的消费业务。
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办理垫付卡业务的过程中,通过使用虚假的车辆资料办理垫付卡,在办理垫付卡后,以虚假消费的形式从**投资有限公司套现18次,共骗取32.6万元。套现后,除支付给垫付卡持有人6.9万元外,其余25.7万元被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占为己有。
2017年12月26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以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公司13.7万。未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从**投资有限公司套现9次,共骗取12万元。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雷某丁、雷某丁、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六)强迫交易罪
18、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拥球等人分六次借款给吴某甲共计106万元。2016年11月许,陈拥球发现吴某甲无法正常清偿借款本息,就请被告人黄某某出面一起向吴某甲追讨债务。为逼迫吴某甲用房产清偿债务,意图将吴某甲在蓝山县开发建设**楼中分到的五套房屋和三个铺面强行购买过来,该五套房屋和一个铺面已售卖给黄某丑、唐某丙、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昊军同陈拥球一起采用人身控制、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吴某甲签定五套房屋和三个铺面的买卖合同,以抵偿债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为阻止黄某丑、唐某丙、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管控向吴某甲购买的房屋、铺面,陈拥球、黄某某、黄昊军等人擅自强行加换门、锁等,然后以不出钱就不让管控房屋相威胁,要求购房人出钱偿还吴某甲的债务。在陈拥球、黄某某、黄昊军不断威逼下,黄某丑、唐某丙、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被迫付给现金55万元。陈拥球强行占有黄某丑向吴某甲购买的一个铺面,同时逼迫吴某甲转让另二个铺面,以抵扣吴某甲剩余借款51万元。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黄某某、陈拥球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昊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甲、唐某丙、黄某丑、唐某丁、吴某丙的陈述;2.证人吴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存款凭证、收条、购房合同、照片等书证;4.辨认、现场勘查、指认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陈拥球、黄昊军的供述与辩解。
(七)开设赌场罪
19、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伙同黄某癸(另案处理)在蓝山县“汇丰一品 ”6楼601室(黄某癸家)等地开设赌场,用扑克牌比大小的形式,召集参赌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1万余元。期间,黄某某负责提供赌场场地及计数,雷丰金负责找场地及赌场抽取渔利。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成某甲、黄某寅、刘某戊、唐某戊、李小戊、黄某癸等人的证言;2.辨认笔录;3.现场指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的供述与辩解。
三、其它犯罪
(一)被告人黄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刘某己尚欠其2万元的事实,黄某某电话召集黄某卯、黄某辰在湘粤路加油站拦截刘某己要其还钱,并无故打伤刘某己,刘某己报警后,黄某某等人随即离开。在离开现场之后,黄某某觉得没达到自己的目的,遂再次召集雷某戊、黄某卯、“**”、黄某癸,由雷某戊驾驶金杯面包车在蓝山县南平路工业大道交叉口拦截刘某己,黄某某抢走刘某己驾驶车辆的钥匙,由黄某癸将车辆驾驶到小泉村停放,黄某某、雷某戊等人将刘某己强行拖上金杯车欲将刘某己带至小泉村,此时派出所民警驾车赶到,刘某己奋力挣扎和呼救才得以解脱。
2013年10月31中午,刘某己在蓝山县招商酒店斜对面找到黄某某,要其归还被扣走的拖挂车,黄某某上车驾驶车辆要走,刘某己拦在车前面,黄某某上不顾刘某己的安危加油门向刘某己冲撞过去,刘某己及时避让躲开摔在地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门诊医疗费收据、民事裁定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雷某戊、黄某癸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21、2018年,被害人周某丙向章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台红色大众朗行小型汽车。该车由周某丙前妻卖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转卖出去。周某丙从最终买得该车的章某某处买回该车。黄某某得知周某丙赎回了车辆,以帮助周某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由,从周某丙处骗得车辆及车辆钥匙,将车从周某丙处骗走。后黄某某以5万余元的价格通过李小戊将涉案车辆转卖给谢某甲。黄某某的欺骗行为导致周某丙损失3万元,黄某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谢某甲、李小戊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黄某某诈骗犯罪事实
22、2010年春节后,被害人欧阳某甲将其湘******后八轮大货车交由被告人黄某某转卖,口头约定黄某某给欧阳某甲16万元,先由黄某某支付6万元,余下的10万元待该车卖出后再支付。黄某某在未告知并经欧阳某甲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装该车货箱,并以15.3万元的价格卖给郴州市宜章县二手车商人“**”。欧阳某甲了解到该车已卖出,多次找黄某某,黄某某谎称车卖了12.1万元。欧阳某甲迫于无奈,只得答应以12.1万元卖车。黄某某与欧阳某甲通过豫******车辆交易抵消该笔欠款。黄某某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非法利益3.2万元。经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书认定:牌号为湘******车辆价值为15万元人民币。
2011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将豫******华菱之星重型货车以15.1万元抵押给被告人欧阳某甲,减去欠款6.1万元,欧阳某甲支付黄某某9万元。2012年8月,黄某某以16万元的价格与欧阳某甲商定赎回豫******货车。黄某某支付欧阳某甲8万元现金。黄某某采取以欧阳某甲在黄某某处购买新车的定金8万元的理由获取欧阳某甲的同意,将车开走。后黄某某未履行欧阳某甲提新车的约定,亦未支付8万元。黄某某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非法利益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欠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癸、黄某巳的证言;3.被害人欧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23、2013年11月底,被害人蒋某乙联系黄某某转卖一台牌号为粤******奥迪A6车。被告人黄某某采取欺骗方式与蒋某乙口头约定该车以28万元出卖,获取蒋某乙的信任,将车从蒋某乙处开走。经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书认定:牌号为粤******车辆价值为18万元人民币。后黄某某以12万元将该车转卖给杨某戊。黄某某支付蒋某乙5万元,另卖车所得7万元,经蒋某乙多方索要无果,造成蒋某乙经济损失13万元。黄某某以承诺被害人高价出卖车辆为欺骗方式获得车辆占有权后,将车辆低价销售,不支付全部余款给被害人,非法获利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甲、杨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24、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萧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在蓝山**汽运公司办事处铺面买一台二手货车。黄某某将一台牌号为赣******货车卖给萧某某,并与萧某某谈好总价为11.98万元,首付7.2万元,分期付款4.78万元。黄某某未写分期付款合同给萧某某,要求萧某某每月付5000元车贷给黄某某。黄某某未支付收购该车的车贷款,导致该车被原车主欧阳某乙从萧某某处索要回。后萧某某找黄某某退钱,黄某某避而不见,后退了22800元余款一直未给。后江西新余**汽贸公司退赔被害人萧某某12408元。黄某某冒用江西新余公司的名义,收取欧阳某乙的车贷后不偿还,并对被害人萧某某隐瞒车贷贩卖,导致被害人被骗损失4万余元。黄某某获得非法利益4.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个人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欧阳某乙、赵小勇的证言;3.被害人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25、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采取隐瞒车辆贷款的事实,将一台奥迪A6小轿车以16万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害人陈某丁。陈某丁以何某某的名义与黄某某签订购车合同。后该车因黄某某收取被害人支付款项后,仍未归还贷款,该车被车贷公司追回,导致被害人陈某丁被骗损失16万元。后陈某丁多次找黄某某讨要,由其哥哥黄某癸先垫付退还陈某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个人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黄某癸、何某某、杨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2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以帮被害人陈某戊介绍购买抵押车为由,隐瞒车辆有车贷未偿完的事实,介绍陈某戊到株洲市**车行李某己处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台车牌号为湘******的二手宝马3系车。陈某戊在该车行刷卡6万元,给了黄某某现金2万元。后车被车贷公司扣走。黄某某骗得陈某戊2万元。黄某某的欺骗行为导致陈某戊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7、2017年9月30日,唐某己以其车牌号为湘******福特蒙迪欧小轿车作抵押向被告人黄某某借款4.8万元、月息4%。借款后,唐某己付给黄某某三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元。后黄某某以5.68万元将该车以转抵押的方式卖到株洲。经评估,该车价值9万元。造成唐某己经济损失4.65万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车辆转让协议书、借条、价格认定结论书、唐某己与黄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成某乙、成某丙、封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8、曾某丁因资金周转欲以其妻子冯某乙车牌号为湘******的宝马X6小车作抵押借款,**公司负责人万某某告诉了欧某甲,欧某甲将此业务介绍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抵押借款10万元,月利息3%,并要求欧某甲去办理签订合同等手续。
2018年6月12日,冯某乙与欧某甲在万某某的办公室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当天艾某某将宝马车开至蓝山县交给黄某某,黄某某付款10万元。曾某丁夫妇分别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财务转账给万某某3000元利息、2018年8月12日通过艾某某用微信转给万某某利息3000元,万某某收到后于同日用微信将利息钱转给欧某甲,欧某甲每次于同日在扣除1000元后,将钱转给被告人黄某某,两次共计4000元。
2018年7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将该宝马车以11.36万元转押给郴州市做二手车生意的邓某丁。经评估,该车价值18万元。造成曾某丁、冯某甲经济损失8.4万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微信聊天、价格认定结论书、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艾某某、万某某、欧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乙、曾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9、2018年2月14日晚,黄某午因需资金周转,决定将落在黄某未名下车牌号为湘******的大众帕萨特小车抵押向被告人黄某某借款10万元,由黄某未向被告人黄某某写了张10万元的借条和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某在砍去头息后,通过支付现金和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共支付黄某未9.6万元。2018年6月,因黄某午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黄某未便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欲由黄某未还本金,再支付一个月利息后赎车,黄某某同意。
2018年7月30日,黄某申以其湘******传祺GS4小车抵押向被告人黄某某借款13万元,月息5%。在黄某申写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给黄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以试车为由,将车辆骗走。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将湘******大众帕萨特车、湘******传祺GS4车以转抵押的方式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娄底市“**”公司。经评估,湘******大众帕萨特车价值13万元、湘******传祺GS4车价值6万元。造成黄某午经济损失3.4万元,黄某申经济损失6万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条、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未、李某庚、李某辛、黄某酉、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午、黄某申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0、2018年8月4日,封某乙将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别克英朗小轿车,抵押给被告人黄某某,从被告人黄某某处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息3%。被告人黄某某在砍去头息后,实际给封某乙29100元。三个月后,被告人黄某某以转抵押的方式将车卖给他人。经评估,该车价值4万元。造成封某乙经济损失1.09万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湘******车辆的详细信息、借条、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1、2018年8月12日,蒋某丙将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大众迈腾轿车在被告人黄某某处抵押借款3.5万元,双方约定两个月还款赎车。被告人黄某某在扣除头息1400元后,实际支付给蒋某丙3.36万元。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转抵押的方式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娄底“**”公司。经评估,该车价值10万元。造成蒋某丙经济损失6.64万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抵押车辆转让协议书、借条、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欧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2、2018年10月份,廖某乙将一辆车牌号为湘******的陆风X7越野车抵押给被告人黄某某,从被告人黄某某处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息5%。被告人黄某某砍去头息2000元后,实际给廖某乙3.8万元。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转抵押的方式将车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娄底市**名车汇的成某丁。
2019年2月,廖某乙向被告人黄某某赎车,黄某某以需要办理行驶证冻结手续收取廖某乙0.1万元。经评估,该车价值6.5万元。造成廖某乙经济损失2.8万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湘******机动车的详细信息、湘******机动车锁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成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3、2019年1月3日,熊某某将车牌号为湘******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抵押给被告人黄某某并借款5万元,抵押期限两个月,月利息5%。被告人黄某某在砍去头息2500元及1500元办理行驶证的保证金后,实际给熊某某4.6万元。2019年1月4日,熊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还款提车,被告人黄某某以自己在长沙,车子在乡下为由拒不让熊某某赎车。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车以转抵押的方式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娄底市王某乙。经评估,该车价值11万元。造成熊某某经济损失6.4万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赎车协议、借条、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庚、卓某某、雷某己、李某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4、2019年1月19日,黄某某以15.5万元价格收购廖某丙一辆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双方约定,黄某某支付现金6.5万元给廖某丙,9万元车子贷款转移由黄某某承担。尔后,黄某某隐瞒车贷事实,将车以7.45万元卖给李某癸。后李某癸将车辆转卖出去。后因车子贷款未及时清偿,车子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查封。黄某某非法获利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廖某丙、廖某丁、谭某丁、李某癸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被告人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
35、2018年11月22日,李某丁将女友黄某子的一辆日产天籁“湘******”轿车抵押给黄某某后在黄某某处借款5.4万元,口头约定农历年底还款赎车。因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以转抵押的方式将车以7.3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甲,致使李某丁在赎车时,被告人黄某某无法将车交还给李某丁。
2019年2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李某丁在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路招商酒店附近找到被告人黄某某向其要车时,双方发生争执。当李某丁趴在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一辆未悬挂牌照的捷豹车引擎盖上时,被告人黄某某不顾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的公共安全,将李某丁顶在车辆引擎盖上快速行驶,途经蓝山县国税局、交通局、新民路加油站、塔峰镇第四完小等路段,直至蓝山县林业局门口才停下。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戌、龙某某、程某乙、黄某亥、黄甲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辩认笔录;6.监控视频资料。
(四)被告人陈拥球骗取贷款犯罪事实
36、2017年1月,被告人陈拥球伙同唐某辛、陈某己,以唐某辛开发的**商城**栋**层**房虚假销售给陈某己,陈拥球、唐某辛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虚假抵押登记证明,提供上述虚假资料欺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于2017年1月10日取得按揭贷款118万元。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收到这按揭贷款118万元后,后唐某辛将118万元归还欠陈拥球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辛、陈某己、周某丁等的证人;3.被告人陈拥球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冒名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冒名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故意在城区道路上飙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次要作用,系主犯或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数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同时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雷丰金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次要作用,系主犯或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雷丰金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陈拥球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一百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拥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次要作用,系主犯或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拥球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黄昊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昊军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黄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甲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雷某甲、黄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雷某甲、黄某乙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本案的涉案财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诺 郑国强
欧阳永胜 骆兴国
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杨 归 谢林海
袁凯文 黄桂萍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雷丰金、黄某某、陈拥球、黄昊军、黄某甲、雷某甲、黄某乙现被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8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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