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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族苗、王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64号

被告人黄族苗,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2000********,汉族,现就读于广州**职业技术学院,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族苗、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黄族苗向“饿了么”、“美团”外卖平台商户发送带有仿冒外卖平台链接的短信,以需要升级认证的名义诱导商户在链接页面填写包含个人身份、银行账户在内的个人信息,以此非法获取商户的银行账户和密码后盗刷商户的资金。上述仿冒的钓鱼链接由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制作并通过QQ等网络工具出售给被告人黄族苗。期间,被告人黄族苗共套取了孙某甲等18名商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从中窃取了资金共计人民币154039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饿了么商户孙某甲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798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elm1q.cn; 

2.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饿了么商户刘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16495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elm1q.cn;

3.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饿了么商户李某甲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4999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elm1q.cn;

4.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饿了么商户郭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19996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elm1q.cn;

5.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饿了么商户吴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11997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elm2e.cn;

6.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姜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4999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3a.cn;

7.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曾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25994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3a.cn;

8.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黄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4999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4a.cn;

9.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周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3500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4a.cn;

10.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达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5787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4a.cn;

11.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彭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788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4a.cn;

12.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薛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3198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6d.cn;

13.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邱某甲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5998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7c.cn;

14.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孙某乙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4999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7c.cn;

15.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孙某丙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9998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7d.cn;

16.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王某乙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4000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8d.cn;

17.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美团商户沈某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5498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meituan9c.cn;

18.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族苗通过上述手段窃取了饿了么商户邱某乙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19996元,使用的仿冒链接为www.elm3e.cn。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手机截图、注册信息表、财付通账户查询详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孙某甲、刘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族苗、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族苗、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族苗、王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族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慧崇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族苗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1552137****)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三册、补充卷二册。

3.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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