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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到南安市**镇**村**巷**号前,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闽C*****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90元。该摩托车现已追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到南安市**镇**村******号旁通道,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闽C*****白色豪爵牌摩托车。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110元。该摩托车现已追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在南安市**镇**垅***大排档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发还清单、照片; 

2.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照片、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物价认定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敏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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