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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新安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黄新安,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新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新安在博罗县**街道**路**便利店附近等地,先后多次将含可待因成分的P.E.C咳快治牌、咳寳牌、使㓕咳牌止咳水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邓某某、邓某某。同年7月14日16时许,黄新安与黄某某通过电话约定由黄新安将3瓶止咳水贩卖给黄某某,同日16时25分,公安民警在博罗县**街道**花园**栋楼下将黄新安抓获,缴获手机1部,并当场在黄新安身上挎包内缴获咳寳牌止咳水2瓶、使㓕咳牌止咳水1瓶。而后,民警在黄新安住处缴获咳寳牌止咳水70瓶、P.E.C咳快治牌止咳水20瓶、使㓕咳牌止咳水28瓶,缴获止咳水合计121瓶。经鉴定,缴获的止咳水均含可待因成分,抽检其中的12瓶止咳水的可待因含量为1.0830mg/mL-1.454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口服液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多次贩卖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新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新安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 孙家熙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新安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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