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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蒙美丽等组织他人偷越过(边)境、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7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美丽,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2291985********,瑶族,文盲,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被告人蒙美丽因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焰南,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63********,汉族,文盲,婚姻介绍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郝焰南曾因容留非法入境外国人,于2018年10月23日被安徽省潜山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被告人郝焰南因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奚泽跃,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68********,壮族,文盲,劳务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坡**号。被告人奚泽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奚泽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诗根,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4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街**号。被告人方诗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陆某某、奚泽跃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被告人郝焰南、方诗根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7月20日、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联系“黄某甲”、梵某某、何某某、阿某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组织越南女子禄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黄某乙从越南偷渡至中国境内,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联系越南女并办理“假中国籍户籍信息”,由被告人蒙美丽负责联系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安排黄某丙(另案处理)负责将越南女子带至安徽省安庆市、潜江市等地实施婚姻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护照、结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书证;

2.证人韦某甲、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及同案人黄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二、诈骗

201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奚泽跃及陆某某、黄某丙(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将其组织偷渡而来的越南女子韦某甲、韦某乙等人,由被告人黄某某、奚泽跃和陆某某分别负责联系越南女子,被告人黄某某办理“假中国籍户籍信息”,由被告人蒙美丽负责联系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被告人郝焰南、方诗根等人,由陆某某或者安排黄某丙负责将上述部分越南女子带至江苏省丰县、安徽省安庆市、潜江市、山东省菏泽市等地,采取由越南女子冒充中国女子身份与中国男子结婚收取彩礼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程某甲、曹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9起,诈骗金额共计120.8万元;被告人蒙美丽参与诈骗8起,诈骗金额共计107.8万元;被告人郝焰南参与诈骗4起,诈骗金额共计67.8万元;被告人奚泽跃参与诈骗2起,诈骗金额共计28万元;被告人方诗根参与诈骗1起,诈骗金额7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4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通过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束某某(另案处理),采取由越南女子禄某某冒充“曾某某”中国身份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乡**村村民程某甲结婚,骗取程国建人民币14万余元;

2.2018年5、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和黄某丙,伙同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被告人郝焰南,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韦某甲冒充“刘某某”中国身份与安徽省望江县**镇村民曹某某结婚,骗取曹某某人民币18万元;

3.2018年5、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和黄某丙,伙同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被告人郝焰南,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韦某乙冒充“唐某某”中国身份与安徽省怀宁县**镇村民章某某结婚,骗取章某某人民币18万元;

4.2018年5、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和黄某丙,伙同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被告人郝焰南,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黄某甲冒充“欧某某”中国身份与安徽省怀宁县**镇村民苏某某结婚,骗取苏某某人民币17.8万元;

5.2018年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和黄某丙,伙同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被告人郝焰南,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梵某某冒充“程某乙”中国身份与安徽省潜山市**镇**村村民方某某结婚,骗取方某某人民币15万元;

6.2018年7、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和黄某丙,通过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介绍,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梵某某冒充“严某某”中国身份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屯**村村民李某某结婚,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

7.2018年5、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通过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被告人方诗根,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林某某冒充“谭某某”中国身份与安徽省太湖县**镇**村村民张某甲结婚,骗取张某甲人民币7万元;

 8.2018年6、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通过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介绍,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林某某冒充“陆某某”中国身份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村村民周某某结婚,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6.5万元;案发前,林某某和婚姻介绍人共同退还人民币13.5万元;

9.2018年6月间,被告人奚泽跃和陆某某通过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尉某某介绍,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吴某某冒充“莫某某”中国身份与江苏省丰县顺河镇**村村民焦某某结婚,骗取焦某某人民币13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被告人陆某某、奚泽跃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吴某某冒用“莫某某”的中国籍户籍和身份证明;

10.2018年6月间,被告人奚泽跃和陆某某通过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尉某某介绍,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古某某冒充“黄某丁”中国身份与江苏省丰县顺河镇**村村民张某乙结婚,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甲、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奚泽跃、郝焰南、方诗根及同案人陆某某、黄某丙、农某某、禄某某、韦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郝焰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据特别巨大;被告人奚泽跃、方诗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郝焰南、奚泽跃、方诗根的行为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蒙美丽、郝焰南、奚泽跃、方诗根的行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奚泽跃的行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郝焰南、奚泽跃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被告人蒙美丽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方诗根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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