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路**号。2009年7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6日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发现网上有出售二手奔驰车的信息,后联系被害人马某某谎称其本人在合伙人名下的奔驰轿车因资金短缺欲出售,并将该车辆信息告知马某某,马某某意欲购买。2019年11月22日,黄某明知买卖双方价格未谈妥,仍将双方约至本市雁塔区红枫林小区进行交易,当日收取马某某35万元首付款后,黄某失去联系。2019年12月3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黄某已向马某某退赔赃款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5、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珍
检察官助理:倪玉莎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两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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