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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闽侯县******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与任某某、方某某等人在城厢区“芭比菲尚”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黄某咬了方某某左手小臂一下。随后,方某某在其微信群称被人咬伤。被害人李某某看到群消息后赶回酒吧,并将被告人黄某叫至酒吧门口协调处理。被告人黄某、被害人李某某及方某某在酒吧门口对质时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用脚踹了方某某一下,被害人李某某上前阻拦时头部被被告人黄某用右手拳头打了一下,后被告人黄某用右手去掐被害人李某某颈部并推了其一下,被害人李某某随即摔倒在地不省人事。之后,任某某、被告人黄某先后拨打电话报警,被害人李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外伤致桥脑挫伤、出血,中脑大脑脚灶性出血,室管膜下灶性出血,引起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9月12日凌晨在案发现场被口头传唤至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配合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林某某、吴某某、任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志鸿

检察员:吴林娜

2020316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讯问被告人黄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方某某手机提取视频光盘1张,林某某手机提取视频光盘1张,芭比酒吧监控光盘3张,110报警录音光盘1张,120报警录音光盘1张,辨认现场视频光盘1张,120报警电话清单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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