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晚,在潮州市潮安区
人民医院对面路口,将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已处行政处罚),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二、盗窃罪
1.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及另一同案人(均另案处理)于2020年7月26日凌晨,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路**公寓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西亚牌JF125T-11C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贩卖,所得赃款被瓜分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2.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等人在盗得被害人黄某甲的摩托车后,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公寓一楼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Q****1号本田牌SDH110T-5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166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贩卖,所得赃款被瓜分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3.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路**公寓侧门,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迅鹰牌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贩卖,所得赃款被瓜分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部;
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前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均无法追回,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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