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文海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黄文海,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0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干静微,执业证号:1510120161181****,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文海经预谋尾随他人进入本市武某某**路**号**小区,通过翻越客厅窗户进入**栋**单元**号房间,在次卧翻找财物时听见被害人杨某某回家开门的声音,遂翻越次卧窗户逃离。

2020年9月18日12时许,民警在本市武某某**路**号将黄文海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文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黄文海在入户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被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黄文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文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黄文海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溪

20201224

附:

1.被告人黄文海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