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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文星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黄文星,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东莞市********号一楼某早餐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住******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7月6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0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文星酒后发现其妻子刘某甲在某出租屋一楼打麻将,便骂刘某甲并打刘两个耳光,黄文星被劝离现场。当天22时30分许,黄文星回到早餐店,刘某乙问黄文星是否打刘某甲,黄文星到厨房拿一把菜刀出来砍刘某乙头部一下,后菜刀掉落在地上,刘某乙捡起菜刀,黄文星见状往店外逃跑,刘某甲回到店内扶着刘某乙,刘某乙拿着菜刀追到店外,黄文星不知去向,刘某甲便将刘某乙送到大朗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乙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开颅术伤残程度为十级。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12时30分许在本市大朗镇大朗医院将黄文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文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星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开颅术伤残程度为十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文星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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