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文星酒后发现其妻子刘某甲在某出租屋一楼打麻将,便骂刘某甲并打刘两个耳光,黄文星被劝离现场。当天22时30分许,黄文星回到早餐店,刘某乙问黄文星是否打刘某甲,黄文星到厨房拿一把菜刀出来砍刘某乙头部一下,后菜刀掉落在地上,刘某乙捡起菜刀,黄文星见状往店外逃跑,刘某甲回到店内扶着刘某乙,刘某乙拿着菜刀追到店外,黄文星不知去向,刘某甲便将刘某乙送到大朗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乙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开颅术伤残程度为十级。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12时30分许在本市大朗镇大朗医院将黄文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文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星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开颅术伤残程度为十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文星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