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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文星挪用公款案)_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黄文星,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1********,彝族,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案发时担任大方县对江镇党委委员、政法书记、对江镇大山村联系领导,对江镇大山村脱贫攻坚指挥部指挥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宿舍现住贵州省大方县**路****超市后面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2020年9月12日被大方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大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星挪用公款、受贿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黄文星利用其担任领导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47425.75元归个人使用。

2018年,大方县开展脱贫攻坚基础设施补短板工作,黄文星负责联系的对江镇大山村同步实施了农户入户路、院坝硬化、“三改”、老旧房屋整治、危房改造等脱贫攻坚补短板工程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2018年10月4日,黄文星从大方县财政局对江分局借支53.8万元启动资金;2018年11月13日,黄文星安排大山村驻村干部陈某某在大方县财政局对江分局借支20万元启动资金,陈某某将该笔资金交给黄文星。2018年对江镇将辖区内各村实施的脱贫攻坚补短板工程项目逐户造册经乡镇领导审核,上报大方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大方县惠农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向银行贷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代付脱贫攻坚补短板项目资金时,未将该资金打到各乡镇对公账户,而是要求打到个人账户。2018年11月,黄文星安排大山村驻村干部陈某某办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尾号为3685的银行卡,陈某某办好银行卡后将卡号发给黄文星,黄文星将陈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号上报作为发放大山村脱贫攻坚补短板资金的银行账户。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陈某某办理的尾号为3685的银行账户多次受到大方县惠农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划拨的大山村脱贫攻坚补短板项目资金共计4507879.75元。在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黄文星安排陈某某多次以取款和转账的方式将划拨到陈某某尾号3685账户上的4507879.75原脱贫攻坚补短板资金及320.25元利息共计4508200元交给黄文星。

上述大山村脱贫攻坚补短板资金黄文星经手金额共计5245879.75元,利息320.25元。2019年11月,大山村脱贫攻坚补短板工程全部验收完毕。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大山村脱贫攻坚补短板资金共计支出4298454元,其余947425.75元已被黄文星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等。

2020年5月至8月,黄文星个人筹集资金支付了大山村脱贫攻坚补短板工程款620676元,黄文星于2020年9月7日上交违纪资金340000元于大方县监察委员会。

二、黄文星利用其担任领导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0000元。

1、2017年上半年,对江镇在龙井村实施财政扶贫资金发展集体经济天麻种植项目,大方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为了得到该项目实施及以后报账时得到黄文星的帮助,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宋力通过龙井村刘某某送20000元现金给黄文星。

2、2019年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黄文星帮助贵州**有限公司大方县高店乡**煤矿调解矿群纠纷,**煤矿法定代表人佟某某在大方县红旗小区百汇超市门口路边送给黄文星10000元现金

2020年9月5日黄文星主动到大方县监察委员会投案。

2020年11月9日,黄文星家属为黄文星代交的涉案赃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3、黄文星的供述及辩解;4、贵州知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文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脱贫攻坚补短板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文星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调查机关立案前,先自行筹款归还挪用的公款620676元,在投案后主动上交赃款34万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具有从宽处理情节。黄文星挪用款项系扶贫资金特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应从重处罚,建议对黄文星涉嫌挪用公款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黄文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文星系主动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动上缴赃款3万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具有从宽处理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路                                               检察官助理 张楚悦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黄文星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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