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87号
被告人黄文广,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4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黄文广爬阳台进入本市白某某**镇**大街**号**栋**房,盗得陈某某、张某某放在房内的手链1条、戒指3枚。
同年6月4日,被告人黄文广撬窗进入本市白某某**街**山庄**路**号,盗得黄某某等人放在房内的手表7块、戒指3枚、项链1条、手链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表1只;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黄文广的供述;
5.鉴定意见: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经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广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文广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文广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文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文广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豪
检察官助理 陈泽娜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文广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及光盘资料4张。
3.缴获的手表1块,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决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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